《长江保护法》施行两周年,300尾中华鲟4000尾胭脂鱼放流长江
作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次数:4101
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引导全社会关爱珍稀水生物种,营造保护长江良好生态浓厚氛围,中华鲟、胭脂鱼增殖放流活动在南京举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汤小夫、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马德云出席活动并致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主持活动。
本次活动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联合承办,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和南京市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协办,共向长江干流投放中华鲟300尾、胭脂鱼4000尾。
汤小夫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特别要求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省委要求坚定不移推动长江经济带江苏段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增殖放流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促进长江珍稀鱼种种群数量恢复、丰富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马德云表示,江苏在全国率先将长江禁渔、干流禁钓写入地方性法规,建立全省“江河湖海”一体化水生生物监测网络,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和销售长江野生鱼的黑色产业链,推动长江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有效落实,水生生物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将与各有关单位一道,持续加大攻坚力度,健全长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坚定不移打赢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
《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两年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江苏法院不断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依法审理了“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非法捕捞中华鲟案”等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案件,深入贯彻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设立长江生态司法保护基地,连续三年开展长江保护主题生态修复活动,累计增殖放流包括珍稀濒危鱼种在内的各类长江本土鱼种数百万尾,依法确认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数亿元,为长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持续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省市区法院、渔业执法监督系统、农业农村系统、驻宁科研院所等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代表和媒体记者等参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