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能断家务事|因感情不和而悔婚,男方能要回彩礼吗?江苏法院为您解答
作者:交汇点 应巧玲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7978
自古以来,中国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到了现代,人们称之为“彩礼”。可是,当出现悔婚的情况时,彩礼的归属常常引起矛盾纠纷,也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近日,江苏高院就发布了一起有关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宋某(男)与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1年5月,宋某为蒋某购买了足金手镯、金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合计38188元。2021年9月,宋某应蒋某家的要求给付订婚彩礼10万元。
2021年12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当天,宋某按照习俗给付蒋某上下轿礼2万元。二人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蒋某回到娘家,不愿与宋某继续共同生活。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返还首饰、订婚彩礼、上下轿礼等在内的所有婚约财产。
裁判结果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向蒋某给付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宋某给付婚约财产的目的未能实现,其向蒋某主张返还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等因素,遂判决:蒋某返还宋某足金手镯等物品折价款38188元、返还礼金7.2万元。
典型意义
给付彩礼从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沿袭了原《婚姻法解释(二)》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即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三种情形下,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仍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全额返还彩礼,与“熟人社会”中朴素正义观相背离,对收受彩礼一方也极为不公。
因此,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应根据具体情形酌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因女方不愿继续共同生活所致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与此同时,本案衍伸出一个有关“高价彩礼”的社会问题。2023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指出,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体现出国家对彩礼问题的高度关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现象仍然存在。
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以结婚为名索要“高价彩礼”是跟风攀比的陈规陋习,不但会导致一些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甚至会引发“骗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制约乡风文明发展的“拦路虎”,应予坚决抵制。
治理高价彩礼,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除陋习、转观念,构建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