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解放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非婚同居现阶段已经成为了社会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有效保护,这让很多人感到疑问和头疼。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纠纷。

2014年,被告陈某隐瞒其已婚事实,与万某恋爱,于年底开始同居。2015年9月,万某怀孕,而陈某因其自身婚姻关系及饭店经营不善离开了海门。2016年,万某在陈某了无音讯的情况下独自生下孩子并抚养其长大,期间陈某并未承担任何孩子抚养费。

2022年8月,万某与陈某因孩子的抚养费而产生纠纷,孩子作为原告诉至海门法院,要求陈某承担原告自出生至18周岁时止的每月2000元生活费及自2022年8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50%的医疗费和教育费。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系非婚生女的事实属实,但自己并未怠于履行父亲的责任,并且与原告母亲万某之间有约定,不主张之前的生活费。同时,被告陈某以自己收入不稳定、妻子无任何经济来源,有未成年婚生子需抚养、家有老人需赡养为由推脱责任,仅同意承担每月生活费800元,教育医疗费用各半。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同等权益,故判决被告陈某自2016年7月起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自2022年8月起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虽然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是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非婚生子女没有“原罪”,其法律地位应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更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受到道德责难。该案中,被告陈某应承担其作为非婚生女父亲的责任,负担原告的抚养费。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在该案中,被告陈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在与万某恋爱期间谎称其是单身状态,并与万某发生关系并生下原告,其行为是对其原生家庭的不负责,更是对原告及其母亲的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