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的快递灭失,损失谁来担?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石玉 孟良燕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2674
王某快递货物灭失,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但快递公司以王某未保价为由,只同意按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因快递未保价引起的纠纷。
2022年9月,王某通过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将一箱价值3万元的衣物寄往广西的客户,原本两天就能到达的快递,客户迟迟未能收到。王某查询物流信息后才得知衣物因运输车辆着火已经灭失,王某认为出现快递毁损完全是因为快递公司自己缘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双方协商未成,王某起诉至如东法院。快递公司认为,王某为公司老客户,多次快递货物,此次为节省百元的保价费用未购买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只能按运费的7倍赔偿王某。即使按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货物价值3万元。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货物交付于快递公司后,就脱离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根据合同目的,快递公司有义务妥善保管和照顾货物的运输安全。本案中因快递公司承运车辆轮胎起火导致王某货物灭失,快递公司在快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方面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义务,在管理上存在严重过失,快递公司应按王某的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能简单适用保价条款。王某虽然诉称货物价值3万元,但其提供的证据却不足,难以证明货物价值3万元。后王某与快递公司经过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后,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下单虽未保价,但快递公司想用未保价做“挡箭牌”却不行。法官提醒,快递物品已成为常事,但快递丢失,毁损后,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往往会陷入如何赔偿的争议。为减少此类争议的产生,寄件人在快递物品时,应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仔细阅读契约条款,对于贵重物品应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同时还应留存物品的价格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