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犯罪团伙“以色诱赏”,诈骗金额超30万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潇絮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5006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成为了颇具关注度的新兴职业,粉丝“打赏”是主播们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却也成为了部分犯罪分子非法牟利的手段。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直播诈骗案,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直播时女主播“甜言蜜语”,下播后运营人员“露骨约聊”,通过诱骗被害人到直播间刷礼物等方式诈骗金额多达30余万元。
2021年2月,被告人佘某和叶某成立某传媒公司,招揽被告人吴某、葛某等10余名男性 “运营人员”,被告人罗某、章某等10余名女主播,开始在某平台上进行才艺、颜值等类型直播。在佘某和叶某的“指导”下,运营人员与女主播合谋,从直播平台上寻找目标用户(其称为“大哥”),并在直播间和微信上与目标“大哥”聊天,暗示可以与女主播谈恋爱、见面、约会,诱骗“大哥”到女主播的抖音直播间刷礼物或在线下见面时赠送财物。
运营人员对于聊天的技巧、套路掌握地炉火纯青,在选择目标“大哥”时,除了针对女主播已有的粉丝用户下手,还会假扮女主播寻找在其他直播间有打赏记录的用户进行一对一私聊。“大哥”们本以为聊天对象是“年轻貌美”的女主播,自己遇到了真爱,实际上对话的却是她们“背后的男人”,而且女主播大部分都已婚或有男朋友,一旦“大哥”要求进行语音和视频通话,女主播立即亲自上场,获取“大哥”信任。从该团伙成立到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个月时间,已有累计30余名被害人被骗打赏,被诈骗总额超30万元。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各被告人提起公诉。部分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自己只是进行正常的直播经营,被害人进行打赏属于自愿行为,自己并不构成诈骗犯罪。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处分财产虽然是以正常的打赏为形式,但却是由于被告人虚构事实、假冒女主播、谎称可以谈恋爱等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告人表面上寻求的是被害人的打赏,主观上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在该犯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话术欺骗等诈骗行为,是披着“直播打赏”的外衣,行诈骗之实。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佘某、叶某、吴某、罗某等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最终,分别判处被告人佘某、叶某等人五年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游戏、购物、才艺、户外等多种直播类型的活跃促进了新经济业态的发展,观看网络直播也成为了人们闲暇时间进行休闲娱乐的选择。但直播观看者在放松身心的同时,却不能完全放松警惕,尤其是处理转账、交易等涉及金钱的问题时,应该保持充分的理智,谨慎操作,提高自身防范意识。网络主播及经营团队也应严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准则,莫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脑,最终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