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积极运用破产制度出成效
作者:江苏经济报 潘一嘉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次数:7106
破产审判是法院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司法手段。去年,江苏各级法院积极发挥破产挽救制度的功能价值,为企业涅槃重生提供司法保障,起到了稳市场、保民生、促发展的良好作用。
在3月21日省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飚、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荐、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周亚冠介绍了江苏破产审判工作主要做法,记者特别注意到其中几点:
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对标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将所涉破产改革事项全部纳入对各设区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针对各地改革事项推进完成情况作出A、B、C等级评价,推动各地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鼓励各地充分发扬首创精神,结合自身工作深挖内部潜力,积极探索更多在全国或全省具有首创性的工作机制。
在队伍建设方面,省高院建立商事审判人才库,从全省法院吸纳一批优秀破产审判人才入库,为决策、审判、调研等提供有力支持。南京、宿迁、连云港、泰州等地法院制定管理人选任办法,细化完善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流程规范。镇江中院联合省管理人协会举办破产实务培训班,线上培训达1.2万人次。南京中院对管理人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
在理论研究方面,省高院设立了最高法院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镇江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签订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合作意向书,举办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1-2022年年会,破产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深度融合。
在协调联动方面,江苏各级法院也颇有建树。省级层面,进一步优化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有效发挥组织协调功能。省高院与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建立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机制,进一步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脱困重生。与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单位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处置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机制,提高破产企业不动产财产处置效率。在财政部门大力支持下,全省企业破产保障经费规模达8718万元,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市县层面,南京中院与江苏证监局联合发布全国首个上市公司重整领域协同机制,强化上市公司重整全流程协调联动等等。
去年,江苏各级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和解、预重整、预和解等多种机制,帮助南京建工、澄星集团、力信公司等349家企业重获新生;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资源要素配置功能,运用破产程序释放沉淀资产3873.43亿元,安置职工5.74万人,盘活土地房产3088.06万平方米,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去年全省法院审结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6356件,同比增长60.79%,破产案件结案率达到68.02%,同比提高11.84个百分点;审结强制清算案件8018件,同比增长617.82%,强制清算案件结案率达到95.97%,同比提高16.75个百分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10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已实现清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