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溧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任涛、法官姜沛一起来到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敲响了溧水法院2023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巡回审理“第一槌”。

原告姚某在诉状中称,他于2014年11月入职被告A公司从事冷库搬运工作。2022年11月23日,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姚某便向公司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姚某认为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理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离职前,其10月份的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公司亦未支付,经姚某多次索要遭到拒绝。2022年12月1日,姚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其证据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事后,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案件审理完毕后,承办法官向劳动者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都属于,但本案系没有前述情形劳动者离职的案件,按照劳动者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双方听完法官的说理后,都欣然表示接受,消除了之前的敌意,并初步达成调解意向。

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是溧水法院全面主推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中的重要一环,旨在加强劳动争议调裁诉衔接,具有效率高、周期短等优势。近年来,该院主动融入区域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体系建设,提供订单式普法及司法服务,派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定期开展巡回审判、上门调解,将法庭“搬到”法院外,并通过以法释理,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起区域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