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断供后要拍卖?崇川法院让“两难”案件变“双赢”
作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贵贺湧 发布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7465
房贷断供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无力还款,法院没有拍卖房子的情况下,银行竟主动撤回了执行。近日,崇川法院执行了一起某银行作为申请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在2017年2月向南通某银行借款149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将位于南通市区中南世纪花城的这套房屋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银行。起初李某尚能按期还本付息,但自2020年8月起开始逾期,后银行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剩余贷款138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双方均未上诉。
2023年1月,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崇川法院随即查封了李某名下的唯一不动产,即上述房屋。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李某电话沟通,向其告知执行事项、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拍卖的具体规定,李某也从最初的“能拖则拖”到“配合执行”。
多次上门后,法官了解到,李某因生意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还贷,“断供”并非其主观恶意逃避,实属无奈。为充分贯彻善意执行与高效结案理念,并且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的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谈话。随后李某联系到一位案外人愿意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屋,案外人买房方式为:在该案申请人银行处办理购房贷款50万元,另将150万购房款汇入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最终银行在放款给买房人时,扣除执行款项,实现债权清偿。
法官向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后,银行也表示愿意配合被执行人,随即撤回了本次执行。最终,李某不仅依靠房屋出售款结清了银行债权,而且还留有余款。
执行过程中,常见抵押权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屋,法院查封了房子,被执行人无力还款,面临处置房屋的情况。囿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以及司法拍卖程序的周期较长且拍卖结果的不可控,执行效率受到影响,还经常出现房子变价后,债权仍未能足额清偿的状况,被执行人往往难以重启新生活。因此,法官在执行中转变执行思路,在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中寻求平衡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可以让“两难”案件收获 “双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