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小孟、小韩三人居住在句容市宝华镇恒大雅苑小区。2021年5月,其小区底商楼下新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在开业之际,三人觉得该美容美发店离家近,为了方便,三人在该店分别办理了会员卡,并分别充值了2000-3000元不等。2022年初,该家美容美发店更换了新的门面,店名也进行更换,三人询问得知,原经营者刘某因经营不下去,转让给了现在的邰某,且邰某告知三人需另行充值才能激活原会员卡,原会员卡中的余额才可以继续使用,否则将不能继续消费。三人无奈,又分别充值了3000-5000元不等。可令三人没想到的是,新的美容美发店经营到2022年8月就张贴告示:”因本店经营不善,暂时停业,会员可凭会员卡至位于句容市城区的一店继续消费。”三人居住在句容市宝华镇,去句容城区店铺消费明显不方便,三人遂联系邰某要求退款,邰某拒不退款。小李、小孟、小韩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邰某退还卡中的余额。庭审中,邰某辩称三人会员卡可以在其他店继续消费,且会员卡系原经营者刘某办理,其拒绝向小李、小孟、小韩退还卡中的余额。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小孟、小韩与美容美发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三人根据自身的消费便利,选择了在其居所附近的店铺接受美容服务,原店铺被新店经营者邰某所承接后,视为邰某对原债权、债务亦进行了接受,该店铺撤店后,虽然邰某表示,会员卡可以在其他店铺继续消费使用,但小李、小孟、小韩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双方服务合同解除,邰某向小李、小孟、小韩三人退还预付卡余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六条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选择服务的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美容美发店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缔约,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故在消费便利性改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与美容美发店解除双方之间的美容美发服务合同,并要求其经营者退还其未消费的服务费。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长期性服务时,经营者的声誉、经营状况等也要进行适当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