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 目  录 #

案例一 请假照顾病危丈夫被开除,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

案例二 房屋买卖绕过中介“跳单”,法院判决应“买单”

案例三 售卖银行卡图利,实为犯罪要坐牢

案例四 雇人代写论文图省事,破坏学术诚信不省心

案例五 坟旁小树有寄托,随意损毁需担责

案例六 自媒体发布失实文章,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案例七 喂食小番茄致老人死亡,养老服务公司需赔偿

案例八 开发商“饥饿营销”致重大误解,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撤销

案例九 无视警告抢上地铁,乘客受伤自行担责

案例十 亲人患病不能独立监护,社区共同监护保障智障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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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请假照顾病危丈夫被开除,

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

裁判事项:

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贯遵守公司规章制度。5月底,因丈夫突发重病在外地医院抢救,王某向公司请假照顾丈夫。6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准假至6月13日,并表示此后不再接受请假申请,如未按时返岗将按照旷工处理。王某表明丈夫仍在ICU抢救,无法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返岗,并将丈夫正在抢救的照片发给公司主管,申请延长假期。公司不同意其申请并催其返岗。6月22日,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5日为由将王某辞退。后王某的丈夫因病死亡。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王某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王某因特殊事由未按公司要求返岗,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依法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价值:

“万物之中,以人为贵。”在丈夫患重病抢救之时,妻子陪护在侧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在此特殊时期,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在痛失家人的同时又失去了工作,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违背了法律精神,又缺乏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也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本案判决旨在提醒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善意、宽容,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地执行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和谐友善的劳资关系。

(案例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二 

房屋买卖绕过中介“跳单”,法院判决应“买单”

裁判事项:

李某将其房屋登记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售卖,张某在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看房后,决定购买李某的房屋,李某、张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97万元,并口头约定中介费为房款的1%。后李某与张某私下跳过中介公司自行交易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公司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张某支付中介费。法院认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属于跳单行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依法判决李某、张某支付中介费9700元。

案例价值:

“得财失行,吾所不取。”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机会,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恪守中介合同的约定。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基石,为省去中介费“跳单”,既失德又违法。本案判决告诫人们,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尊重中介服务,坚守诚信底线。

(案例来源:涟水县人民法院)

案例三

售卖银行卡图利,实为犯罪要坐牢

裁判事项:

未成年人小胡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并出售,供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办理的银行卡涉案支付结算流水453万元。小胡从中获利1000元,并与同伙私吞卡内5万元余额。法院认为,小胡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并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价值:

“非其义,不受其利。”中华民族历来主张“君子义以为质”,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仍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塑造尤其举足轻重。当前不少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抛出“诱饵”使其出售银行卡,用于流转非法资金。一些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极易铤而走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待案发时悔恨晚矣。义动君子,利动贪人。本案裁判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引导其见利思义。

(案例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例四

雇人代写论文图省事,破坏学术诚信不省心

裁判事项:

2020年以来,丁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赵某布置写作学术论文任务,写作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但仍有部分报酬未支付。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支付酬金11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约定代写论文并以金钱进行交易,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获取的利益,法律不予保护,遂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善不由外来兮,名不可以虚作。”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是中华民族传承千载的良好学风。学术研究须遵守学术道德,秉持科学精神。代写论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术诚信环境,助长了投机取巧等不良风气,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学术不端行为,也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学术成果体现了个人的思想和见解,需要辛勤付出和漫长积累,不可弄虚作假贪一时之功。本案判决否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维护了学术秩序和学术尊严,也告诫学术研究者要求实求真,不务虚功,不慕虚名。

(案例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坟旁小树有寄托,随意损毁需担责

裁判事项:

周某与林某系同村村民,周某父亲去世后,周某将其父亲葬入祖坟。周某家祖坟与林某土地相邻,林某因相邻纠纷对周某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林某将周某家祖坟旁边新栽种的十五棵小松树损毁。公安机关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林某不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草木秋死,松柏独存。”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松树有万古长青之意,在先人坟墓旁栽种松树是祭奠先人的一种形式,寄托了对先人的哀思,代表了缅怀和敬意之情。同村村民两家土地相邻,发生纠纷时,本应相互体谅、理性对话、友好协商。林某选择损毁对方祖坟旁承载精神慰藉的松树发泄心中不满,使矛盾不断升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对中国传统礼敬祖先、慎终追远的礼俗观念和民间习俗、祭奠文化的尊重,也倡导了相邻关系处理中相互尊重、礼让互敬、友善互助的行为准则。

(案例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例六 

自媒体发布失实文章,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裁判事项:

杨某是房产领域小有名气的自媒体从业者。他在多个自媒体平台发布多篇文章及视频,称某房产管理公司隐瞒拆迁事实、独吞拆迁红利,公司高管钱某早已知晓拆迁计划却故意隐瞒。文中配了钱某的照片,并用“掩耳盗铃”“如意算盘”“毫无同情心”“实在太狠心了” 等词汇对钱某进行负面评价。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杨某作为自媒体账号的运营者,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核即对钱某进行负面评价和照片展示,阅读及播放量均超过千次,导致公众对钱某品德、声望、才能等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遂依法判决杨某向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价值: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伴随着自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但个人在自媒体平台针对公共话题发声时,其运用的是公共话语权力,理应受到规制。自媒体平台并不是“法外之地”,不可以成为发布虚假信息或吸引流量眼球的“异域空间”。本案判决明确自媒体对自身报道的相关内容具有审核义务,引导自媒体从业者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营造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件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

喂食小番茄致老人死亡,养老服务公司需赔偿

裁判事项:

孙某的父亲患有脑梗死病史,致语言不清、肢体无力、饮水呛咳等症。某养老服务公司宣称是一家集医、康、养、护为一体的养老机构,孙某经父亲授权后将父亲送至该养老服务公司,并约定由该公司为父亲提供包括喂餐在内的全面生活护理及制定个性化护理措施等介护二级护理服务。某日,工作人员为老人喂食一整颗小番茄后,在未确认咀嚼及吞咽充分的情况下继续喂牛奶,之后便走开。老人多次呛咳但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导致异物堵塞窒息死亡。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养老服务公司的服务和事后紧急医疗救助均不符合约定,与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价值:

“居其位,安其职,尽其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公司积极回应上述需求,实现“养”中有“医”,解决了不少家庭的生活难题。但养老服务公司应充分考虑照护老人的专业性要求,严格责任意识,在提供贴心服务的同时实现“有病治病,无病康养”的专业照护。本案判决有助于告诫养老服务公司规范养老服务,提高专业照护能力,对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老有所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沭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八 

开发商“饥饿营销”致重大误解,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撤销

裁判事项:

李奶奶年届七旬,想用自己仅有的50多万积蓄给独子买个旺铺。某房产公司销售人员了解上述情况后,推荐了一个预售商铺,称该商铺可以隔成两层使用,如一次性付清全款可享受最低总价55万元(即每平方2万元),并声称以后都没有这种优惠了。李奶奶于当日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该商铺。几个月后,李奶奶现场查看发现该商铺无法隔成两层,且存在承重大梁和消防管线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该楼盘商铺成交不多,成交单价在3千元至7千元。李奶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房产公司销售人员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使买受人在购房时产生重大误解,且该商铺的单价远高于其他同类房屋,显失公平,遂依法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案例价值: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中华传统文化中把诚信视为做人的基本准则和立业之本、兴业之基。本着真诚的心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才能行稳致远。所谓“精准营销”“饥饿营销”等耍聪明、耍手段的销售,赢得了一时,赢不了一世。本案告诫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秉持诚实、善意,不应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案例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案例九 

无视警告抢上地铁,乘客受伤自行担责

裁判事项:

郑某随身携带小行李拖车乘坐地铁,在地铁车门即将关闭、车厢内部黄灯闪烁并伴有提示音时,郑某强行进入,但小拖车仍有部分卡在门外,导致地铁车门两次合拢时弹开,郑某在拖拽小拖车的过程中受伤骨折。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郑某在车门即将关闭时强行乘车造成事故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地铁公司已在站台处贴有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明礼守法是我国传承至今的优良传统,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因乘坐地铁等交通工具抢上抢下造成的事故并不少见,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勿以恶小而为之,社会文明有序既靠先善其身的私德,也离不开相善其群的公德。本案判决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规则,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不可图一己私利而不顾公共安全。

(案例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 

亲人患病不能独立监护,

社区共同监护保障智障人权益

裁判事项:

冯某自幼因药物造成智力残疾,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双亡后,法院指定冯某弟弟为其监护人。后来冯某弟弟因自身疾病等原因,不宜单独履行监护职责,遂向法院起诉,称已与冯某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达成监护协议,约定社区居委会作为辅助监护人负责其财产使用、处置的监督等事项,请求确认二者为冯某的共同监护人。法院认为,二者均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且双方已达成一致,基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冯某弟弟诉讼请求,指定二者为冯某的共同监护人。

案例价值: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智障人等弱势群体不仅是家庭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不仅是古人对理想社会的憧憬和向往,也是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当近亲属难以单独监护智障亲人时,社区居委会施以援手共同监护,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有利于构建和谐有爱的社会关系。本案判决不仅彰显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保护和人文关怀,还为近亲属不能独立履行监护职责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路径。

(案例来源: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