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大爷于2021年7月在某电动车商行花275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直至2022年12月,其被常熟市交警大队在某道路拦截没收此车后,才知道这是一辆电动摩托车,需要有驾驶证,且不能在市区骑行。刘大爷称当时商家未告知此车不是电动自行车,也未告知相关政策问题,就认为某电动车商行的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消费的行为,故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案涉车辆及充电器给某电动车商行,并要求某电动车商行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至被告处购买电动自行车,案涉车辆虽系原告自行选中,但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难以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被告作为经营者,具有专业的知识,理应将该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其所选中的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机动车无论是整车质量、行驶速度、制动、信号等方面与非机动车均不同,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较大,且需要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而原告作为消费者,理应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的性能等进行综合的判断,车辆的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上均载明涉案车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因此,双方对纠纷引起均有一定责任。因原告向被告购买的车辆不具备驾驶和上路条件,现原告无法使用,经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析理,最终调解结案,由原告将电动摩托车退还被告,被告退还原告15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绿色便捷的电动车已成为居民重要的代步工具,但也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市面上销售的部分电动车实际上却属于机动车范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与驾驶电动自行车产生较大差异。

在此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电动车时,一定要注意所驾驶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详细阅读车辆使用说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材料,清楚掌握自己所驾驶电动车的性质。对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行驶前应取得相应驾驶资质、办理缴纳相应保险,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在道路上安全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