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档”设立公司,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季裕玲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次数:7837
“夫妻档”经营公司在实践中并不罕见,那么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当此类公司对外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作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安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成立A公司,分别持股10%、90%。B公司向A公司供应货物后,赵某向B公司出具欠条,明确其欠款金额。同时,赵某还出具了还款计划,明确具体还款时间。但此后赵某并未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遂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曾经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赵某在与B公司联系时也表示张某参与了两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虽由赵某、张某共同登记设立,并非一个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但二人为夫妻关系,两位股东并未向法院提供二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据,因此赵某、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A公司的财产实际由赵某、张某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应当认定A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赵某、张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且二人均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公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公司股东负有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规范财物管理制度,注意保存账册等证据材料,保证公司财产独立、经营独立,以免发生纠纷时因难以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