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江苏法院这么干!
作者:江苏经济报 潘一嘉 樊 骏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4766
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4月25日,江苏省高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发布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021件,审结32518件,同比分别增长3.19%、10.45%。
江苏法院围绕“深化最严格保护实践,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思路,持续加大保护力度、完善保护机制。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这柄“利器”为江苏经济整体发展保驾护航。
促进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之一,而知识产权则是保护这动力引擎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江苏法院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专精特新”等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助力攻坚“卡脖子”难题,依法审理了涉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5G等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为更全面高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围绕“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强链和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签署备忘录,建立服务重点产业链发展工作机制。无锡中院联合市科协、物联网创新促进中心设立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并实质化运作。
苏州中院在NCD株式会社诉江苏微导公司侵害半导体发明专利权案中,依法认定微导公司利用公开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构成侵权,促进国内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在涉美国思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由美国思科公司向中方企业支付500多万元专利许可费,依法有力维护了我国科创主体合法权益。针对芯片被“卡脖子”的困境,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联合开展涉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题调研,完成全省法院相关重点调研课题。
近年来,省法院还严厉打击侵害粮种知识产权行为,坚决维护粮食安全和公共健康。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助推乡村振兴”为主题,组织召开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执法司法机关、律师、高校等领域30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积极建言献策。
多家中院也添砖加瓦。南京中院审结的金地公司与亲耕田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该院还与省农科院等成立“种业振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和保护联盟,建立协作保护机制。“种业振兴司法保障‘南京经验’”入选国务院首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典型案例并被向全国推广。无锡、镇江、盐城等中院也陆续出台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盐城中院在射阳成立全省首家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中心,设立地理标志巡回审判法庭。无锡中院则联合市场监管局建立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基地。
护航特色产业
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具体案件类型与地区行业特色和产业集群紧密关联,为保护好这些特色产业,江苏法院付出了不少心血,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就是其中典型代表之一。
近年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合法权益、全流程强化诉源治理、全链条构筑法律保护闭环、全矩阵营造浓厚保护氛围的“四全”工作法内涵,以有力的司法担当护航中国医药城创新高地建设和大健康产业知识创新。
该院通过深入重点医药企业开展院长走访、“护航大健康产业”法律服务行等活动,转变服务企业发展方式,探索从末端保护向前端支持的溯源服务进程。将“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流动站”设立在扬子江药业、济川药业等,提高医药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地方重点中医药企业品牌传承发展。
不仅如此,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还聚焦医药企业法律需求,开设大健康产业企业家法商培训班,今年以来,邀请领域专家围绕经营性合同合规审查、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等实务难点问题为全市百余家医药企业集中授课2期。去年年底,泰州两级法院专题召开中国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与展望研讨,邀请最高院、国知局、国家药监局等单位专家对医药产业发展把脉问诊、建言献策。
此外,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还在服务大健康产业发展上主动延伸触角,关注区域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审结假冒兴化地区调味品注册商标的跨省团伙作案系列案,依法打击制造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的“黑色产业链”,推动兴化地方特色调味品制造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呵护非遗传承
非遗传承是一项宝贵的财富,近年来,利用非遗中深厚的文化底蕴进行再创作,并获得一致好评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江苏是非遗大省,江苏法院重拳出击,以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呵护了非遗传承创新发展。
绒花是一门源自唐朝风尚的老手艺。“春日游,杏花插满头”“山花插宝髻,石竹绣罗衣”,唐诗里的仕女头上所戴杏花、山花,说的是唐朝仕女“头戴一枝芳”的传统,也就是绒花。旧时,南京“一事三节”(婚嫁喜事和春节、端午、中秋节),都有戴绒花的传统,而绒花有“发髻上的南京”之称。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赵树宪,为电视剧《延禧攻略》中富察皇后设计的福寿三多绒花头饰火出圈,成为“国潮”首饰的典型。摇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南京摇曳绒花)等渠道销售“南京摇曳绒花”。赵树宪认为摇曳公司侵害了其绒花作品著作权,遂诉之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赵树宪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福寿三多”虽系以“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寿多、子多”的传统创作题材,但赵树宪对之进行个性化创作形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与赵树宪作品实质性相似。摇曳公司未经赵树宪授权,擅自制作、销售“南京绒花”,侵害了赵树宪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据此,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判决摇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高度、销售价格以及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及后果等因素,酌定其赔偿赵树宪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摇曳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非遗保护的本质是保护其中精湛的技艺、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精神内涵。非遗的良性传承与发展,需要将传统保守与创新传承完美结合。江苏法院对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作出的创新性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激发了非遗传承群体的创新活力,使非遗在提升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
下一步,江苏法院将聚焦中心大局,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深化高质量法治实践,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