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赡养义务,就可擅自取用父母存款?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张小敏 发布时间:2023-05-05 浏览次数:5089
倪某与叶某系夫妻关系,倪某生前与叶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其中倪某玲为长女。倪某2021年4月9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倪某去世。2018年9月以前,叶某与倪某两人能独立生活,共同居住生活于海门某小区。2018年9月起,倪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倪某玲夫妇搬至叶某、倪某住处共同生活。期间倪某的工资、存款由倪某玲及其家人支取。2021年4月9日,在倪某死亡当日,倪某玲女儿刘某支取了倪某名下的存款32万元后,存放于倪某玲处。2021年4月10日和2021年7月28日,倪某玲支取了倪某工资卡上的余额13300元。
其他继承人诉讼到海门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在庭审过程中,倪某玲辩称,支取的钱款系倪某生前赠与,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且在倪某生前,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继承倪某总遗产的50%。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该案中,被继承人倪某名下的房屋份额和存款属倪某和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倪某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案中,叶某年事已高,生活来源较少,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被告倪某玲对倪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本应该多分,但其在被继承人倪某死亡当日,即取走大笔钱款,有隐匿、侵吞遗产故意,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其辩称该款系倪某生前赠与,无依据证明,不予采信。近日,海门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中除原告叶某应酌情多分外,其余原被告可均等分得遗产。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本案中倪某玲作为倪某与叶某的长女,对叶某及对倪某生前的关心、照料、陪伴,本应得到肯定和赞扬。在其父亲去世后,原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倪某玲履行较多的赡养义务,不应当成为未经父母许可下处分其财产的合法理由。倪某玲及其家人在倪某去世后擅自提取存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海门法院在本案的遗产分配上,首先析产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本案不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份额,在均等分配遗产的总原则下,考虑了多方面情况,如叶某的实际困难、倪某玲的赡养情节,及其转移财产的事实等。
家庭和睦社会才会和谐。母女兄妹对簿公堂,亲情关系难免会出现裂痕。作为子女,在失去一方至亲后,应将重点关爱放在对老母亲丧偶之痛的精神抚慰上,而非为了一己私欲擅自转移财产。该案中,四位子女按照法律规定都分得了相应遗产,叶某的财产权利也得到了相应保护。未来,各位子女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做好老母亲叶某的共同赡养与精神慰藉工作,念及手足情谊,重拾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