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赠送的培训课程未上,能否要求进行赔偿?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朱瑞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次数:2680
钟女士在某培训公司为其子女购买了四个阶段的英语培训课程,后因该培训公司停止培训业务,双方就退课退款发生争议。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钟女士为其两个子女在某培训公司购买了四个阶段的英语培训课程。前三个阶段的课程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第四个阶段的课程,钟女士支付了两笔4438元,为其两个子女各购买了12次课(每人24课时)。在购买第四个阶段的课程前,某培训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向钟女士赠送24课时及4次线上课程,并承诺在2021年8月安排上课。钟女士子女在上了部分课时后,该培训公司表示后续不再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双方遂协商退款,培训公司员工在协商过程中曾承诺就赠送的课程给予钟女士3000元的补偿,钟女士未同意该方案,协商未果,钟女士将该培训公司起诉至法院。
钟女士认为,赠送的课程应按购买课程的原价赔偿。某培训公司认为,赠送的课程为免费赠送,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主要争议为某培训公司承诺赠送的课程是否需要赔偿。钟女士主张按购买课程的单价进行赔偿,无事实及合同依据,但考虑到某培训公司人员曾承诺就该部分课程给予钟女士3000元的补偿,该承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的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故法院酌定赔偿3000元。双方均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赠与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但本质上属于合同中的一种;赠与合同的一方未依约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时,也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金额的确定。本案中,被告某培训公司明确承诺向钟女士赠送课程,且在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作出给予3000元的承诺,法院据此酌定就该部分课程的违约损害赔偿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