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分离情形下抵押权的实现——以借贷中不动产抵押为视角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钟静姝 孙以勤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次数:13646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债券发行、委托贷款等商业实践中,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在身份上会出现分离,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就此情况下抵押权能否设立有着较大争议。为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此规定,即原则上承认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情形下抵押权的设定效力。
在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情形中,经常出现抵押权人与债权人的分离现象:
在民间借贷中,早先出于政策原因,自然人、一般企业并不能在登记机关被登记为抵押权人。为此,其作为债权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为了能够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往往会寻找符合登记政策要求的公司作为代理人,即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借款人、抵押人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此,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出现身份上的分离。在代理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925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即抵押人明知代理人与债权人系委托关系,该抵押合同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可直接产生效力。
P2P网络借贷可以分为传统型P2P网络借贷和新型P2P网络借贷两种类型:传统型P2P网络借贷的模式一般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先发布借款需求,债权人在P2P平台上看到借款人的用款需求后表示愿意出借,然后双方在P2P平台的促成下签订借款合同。为了保障出借资金能够按期收回,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等,但由于债权人在数量上不止一人并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各方会约定由P2P平台以自己名义代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尽管抵押人与P2P平台签订抵押合同,但抵押人明知P2P平台只是作为债权人的受托代理人,故依据《民法典》第925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抵押合同可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而新型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则是借款人在通过P2P平台发布借款需求的同时便将其名下不动产抵押给P2P平台并在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双方均明知P2P平台只是代将来的债权人办理抵押,这种操作模式已经十分接近于公司债券发行,在解释思路上也是相同的,即抵押合同也可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直接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