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养犬者散养或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起小区业主未拴狗绳遛狗惊吓老人的案件,法院判决狗的主人赔偿老人的各项损失1万余元。

王某七十五岁,与刘某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小区业主。2020年6月19日晚上,王某在刘某居住的楼前散步。刘某的小狗未拴狗绳突然从单元门内跑出,惊吓了王某。原告躲到路边公共停车处。不久刘某带着小狗散步回来,王某欲追上与其理论,但追赶不上,就地而坐。之后通过他人电话报警,警车到达现场处理纠纷,随后120车辆到达现场,王某被抬至救护车离开。经核实,原告花费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33.3元。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失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动物致害属于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不仅仅表现为咬伤、抓伤等通常情形,因饲养的动物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诱发其他损害也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范围。《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2 米的束犬链(绳)。被告刘某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携犬出户未对犬只进行约束,导致犬只乱跑惊吓原告王某造成损害。对损害发生王某并无故意的情况下,刘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0833.3元。被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狗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不少地方性法规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拴绳。《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违反上述地方性法规和法律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的范畴。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无证据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其应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