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过程中丢弃烟头引发火灾造成损失,应否数罪并罚
作者:禹怀 发布时间:2012-12-18 浏览次数:710
2011年9月22日21许,被告人王凯利翻墙入院进入泗洪县梅花镇凤墩村十一组张颖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96元及衣服四件、帽子一顶。在盗窃期间,被告人王凯利在屋内抽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在其逃离现场后,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其他物品,引发火灾,造成财物损坏。经鉴定,被盗衣帽价值人民币50元;因引发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4611元。被告人王凯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凯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是在其丢弃烟头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引发火灾是盗窃过程中发生的,应作为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即对王凯利只以盗窃罪一罪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引发火灾虽然是盗窃过程中发生的,但不应作为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另罪处罚,即对王凯利以盗窃罪和另一罪进行数罪处罚。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对王凯利应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一、王凯利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王凯利翻墙入院进入泗洪县梅花镇凤墩村十一组张颖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96元及衣服四件、帽子一顶(经鉴定,被盗衣帽价值人民币50元),属于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王凯利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造成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王凯利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造成火灾,因引发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4611元,是否构成犯罪,也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是否构成放火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本案中,王凯利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是以为烟头是熄灭的,生活中多数吸烟人是这么做的。他并没有认识到烟头是没有熄灭的,会引起火灾,其主观上并无放火的故意,否则,其完全可以采取直接点燃的方式放火。王凯利主观上具有过失,作为一个很年人应该有未熄灭的烟头可能引起火灾的认识能力,其没有将烟头熄灭,是一种过失,综上,王凯利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造成火灾,不构成放火罪。
是否构成失火罪?根据前边的分析,王凯利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有未熄灭的烟头可能引起火灾的认识能力,其没有将烟头熄灭,是一种过失。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是否构成失火罪,要查明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各省高院主要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意见》规定,实施刑法第 115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受灾20户以上的;
(四)重伤1人以上不足3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受灾10户以上不足20户,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这一规定,王凯利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造成火灾造成损失人民币14611元,亦无其他严重后果,故不应构成失火罪。
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刑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王凯利在盗窃时抽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属于一种习惯行为,并非故意行为,不具有损害财物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王凯利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造成损失价值14611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王凯利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房间内造成损失,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第(五)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规定,其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应该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作为决定量刑的依据。
综上所述,王凯利盗窃过程中丢弃烟头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