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对手之间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还没生效

一方就擅自公开发文“拉踩”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的损失谁来负责?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2021年A公司诉B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累计赔偿A公司100万元。B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后A公司便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判赔百万!B公司侵权案,国家严厉打击》的文章(后简称“案涉文章”),并转发至有60余人的行业微信群内,而此时该案仍在二审期间,判决尚未生效。

对此,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删除案涉文章,停止一切诋毁B公司企业商誉行为,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裁判】

案涉文章发布时,案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判决尚未生效,A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能否判定B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等均属于未决事项。

同时,上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共涉及4个被告,赔偿总金额为百万元。而案涉文章突出且仅列举B公司一家作为侵权主体,夸大B公司被认定的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赔偿金额,误导公众的认知,属于传播误导信息。案涉文章发布后阅读量达1300余次,且A公司转发至行业微信群中,对B公司的商誉及企业形象造成了损害。

鉴于A公司已删除案涉文章,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并发布道歉声明。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同时,本案二审期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请。

【法官后语】

商业诋毁的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并不仅以虚构事实为限。即使某一事实是真实的,如果对其进行了片面地陈述,引人误解,仍会对竞争者的商誉造成损害,并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中,作为同业竞争者的被告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未经法院终审认定的情况下对相关事实进行误导性评价,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