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6月5日,第50个世界环境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2年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马杰介绍了典型案例,会议由省高院新闻办主任、二级巡视员张志平主持。

2022年以来,江苏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现代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巩固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系统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025件。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共审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866件,2028人被判处刑罚,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15人。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共审结包括涉相邻环境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等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86件。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周某亮诉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法庭经实地调查后认为,被告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遂判决被告限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该案的审理严格贯彻落实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源头防控的治理理念,有力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助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

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依法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74件。其中,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68件。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徐某华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徐某华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结后,法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有效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本案的审理对于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格局具有示范意义。

2022年以来,江苏省高院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有力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牢牢把握“国之大者”,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重心,以扎实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积极落实《长江保护法》,在该法施行两周年之际,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共建修复基地等系列活动。江苏高院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举办《长江保护法》两周年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共向长江干流投放中华鲟、胭脂鱼等珍贵保护鱼种4000余尾。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辖区六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渔业、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共同签署《替代性修复合作备忘录(苏州)》并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有力促进了长江珍稀鱼种种群数量恢复,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依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捕工作,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渔违法犯罪,非法捕捞案件数量较长江十年禁捕专项行动实施以前下降56%。

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力度,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和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协作效能,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持续巩固和完善“9+1”机制改革,优化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布局,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完善外部协调联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充分发挥“9+1”机制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效能。

下一步,江苏法院将牢记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肩负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谋划工作,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准确把握美丽江苏建设蕴含的核心要义和战略部署,主动对接、深度融入、靠前服务。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化建设,不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进一步健全典型案例的识别、培育、筛选和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环资审判影响力,持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擦亮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奋力开创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