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洪泽:巧用司法建议 法司联动促执结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李婕 发布时间:2023-06-15 浏览次数:2905
2023年2月20日,被执行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一直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部门执行。
执行法官在承办该执行案件时,发现李某名下除有一辆暂未扣押到位的小型汽车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遂与李某取得联系,要求其按判决书缴纳罚金,李某直接回复无钱缴纳。对于法院未实际扣押的车辆,李某说其还要使用,拒绝将车开至法院交由法院处置。在法院告知其不缴纳罚金的后果后,其仍置若罔闻,称自己现在在南通老家,接收社区矫正,暂时没钱,要求法院不要再执行他。执行人员随即对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向南通市如东县司法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视情况考虑是否对李某撤销缓刑。南通市如东县司法局在接收到本院的司法建议后,立即对李某进行了约谈和教育训诫,并向其严肃说明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告知其如再拒绝缴纳罚金,将对其采取必要措施。李某在司法局的教育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执行人员,一次性缴纳了全部罚金6000元,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是法院与司法局联动执行的成果。执行人员并未因李某是外地人且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就放弃,而是巧妙采取了发送司法建议,请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协助。司法建议发出后,南通当地司法局也积极作为,主动约谈被执行人李某,督促李某尽快履行其自身义务。该案能迅速顺利执结,依托了当地司法局的高度重视与配合,可以说是一场法司两家联合的“梦幻联动”。本案中,李某不履行法院判决实际上就是不认罪伏法的表现,结合李某自身条件,其是有能力履行罚金判决的,其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除有可能导致自己的缓刑被撤销外,还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罚金刑既给基于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予以痛击,也剥夺了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洪泽法院一直非常重视罚金刑的追缴工作,通过罚金追缴达到惩戒和教育犯罪分子的作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