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钱某等人在某建筑公司承建并交由案外人高某实际施工的工地从事木工劳务,后钱某等二十余人将剩余的劳务费汇总形成工资单,分别列明了各人的劳务费金额,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蔡某在工资单中签名并加盖项目工程资料专用章。此后,钱某等人多次催要,劳务费一直未支付,钱某等人一纸诉状,将某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某建筑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对农民工工资具有先行清偿的责任。钱某等人提供劳务后,双方已经就劳务费的具体数额进行了结算,某建筑公司员工蔡某确认欠款的数额并加盖了工程资料专用章,蔡某在上述工资单中签名加盖印章,应视为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钱某等人的劳务费。

【法官说法】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无论工程分包与否,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均应当先行清偿,不得以工程已经分包、转包他人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