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化解纠纷执行前,胜诉权益落实处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熊冬冬 周景阳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3070
“我们娘俩实在是太命苦了,我老公死了,却连赔偿金都拿不到。村里一直拖着不给。”在如东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立案窗口,一位年迈的老媪在儿子的搀扶下向执行立案人员讲述着自己的不幸遭遇。
经了解,陈某系如东县某镇村民,其丈夫蒋某与该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存在劳动关系。前年年底,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陈某和儿子小蒋与某村经济合作社因工伤赔偿一事发生纠纷。后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村经济合作社给付陈某与小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万余元,并每月给付陈某相应数额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判决生效后,因某村经济合作社未自觉履行,无奈之下,陈某与小蒋向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东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后,考虑到本案为涉及村经济合作社为义务主体的案件,且系涉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的较大,决定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处理此案。专职调解员接到该案后,首先根据县依治办出台的《关于防范和化解政府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意见》相关规定,将本案审理情况第一时间告知信用管理部门,由信用管理部门对义务人进行相应履行义务提醒。随后,及时联系某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沈某,既向其解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有之义,又为其算清经济账:本案标的近90万元,一旦进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且本案若进入执行阶段将影响某镇政务诚信建设和营商环境考核。沈某表示,经济合作社目前资金紧张,希望人民调解员能够做做对方工作,让对方能够适当让渡履行期限。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执前和解协议:某村经济合作社于和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陈某、小蒋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98948.6元;自2023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陈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850元,并依国家规定适时调整,于每年年底前结算一次。6月16日,某村经济合作社将相应案款汇入法院账户,本案在执前得到妥善解决。
近年来,如东法院始终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多措并举强化执源治理。一方面,如东法院设立执行督促和解中心,选聘退休执行干警担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处理涉府执行案件,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正向激励义务人主动履行裁判义务;同时,建立督促履行提醒制度,通过与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涉府案件审理情况,提醒督促涉府义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近一年来实现了辖区内涉府案件“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