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打球意外发生碰撞受伤,该不该赔?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赵玲洁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2367
案情介绍
小陈与小郑是初中同学,后又考上同一所高中,多年相交成为了惺惺相惜的好友,两人还有一个共同的爱好——篮球。2022年5月,小陈与小郑与其他同学相约一起在课后学校篮球场自发组织了一场篮球赛。就在比赛过程中,两人在争抢篮板球中发生碰撞,小郑被撞摔倒在地,剧烈的疼痛让其根本无法起身,随后被同学们送到了校医务室,小陈也马上联系了父母。校医经初步检查,建议尽快送医。小陈父母也很快到了学校,并将小郑送到了无锡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小郑为右胫腓骨骨折,需打石膏治疗,小陈父母支付了医疗费。经过治疗,小郑伤愈,但是小郑父母认为小陈对小郑受伤具有重大过错,虽然已经承担了部分医疗费,但是小郑今后可能留下残疾,且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小郑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及其父母、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小陈父母应诉后认为,两人虽然都未成年人,但是在体育比赛中发生碰撞受伤属突发的意外事件,小陈既没有伤害小郑的故意,也没有犯规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应诉后认为,事发时的篮球比赛系学生在课后自发组织,学校并非组织者。在事发后校医也及时进行了救治,并通知了班主任,班主任也联系了家长。学校不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结果
驳回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篮球比赛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小郑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后因与小陈争抢篮板球而受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陈存在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小陈及其父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并非该场篮球比赛的组织者,且学校举证证据证明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亦不应对小郑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评析
自甘风险,也即危险的自愿承担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在体育比赛中尤为典型。而规定自甘风险对于促进一些文体活动,特别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健康,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等均是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运动,在高速奔跑及激烈对抗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受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基于这一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其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受者。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因而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参赛者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