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如皋法院对多次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两级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当事人钱某章作出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钱某章于2020年4月26日与如皋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烘干机油改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改造安装工程完工后,因钱某章未按时给付拖欠的合同款,2021年9月10日,机械公司诉至法院。如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钱某章给付拖欠的合同款16.5万元及相应利息。钱某章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5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如皋法院仅从钱某章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11万余元。

钱某章随后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案件中与机械公司之间签订的《烘干机油改气合同》,后因于法无据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钱某章再次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与钱某章签订的《烘干机油改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机械公司交付钱某章的燃烧器不属于仿冒产品,机械公司并不构成欺诈,钱某章无权基于欺诈要求机械公司返还货款、赔偿损失。2023年4月3日,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6日起,钱某章因不满法院判决,先后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微博、抖音等平台多次以“江苏法院枉法裁判事件内幕被曝光震惊国人”为标题发布视频,对上述一、二审法院4个案件判决书署名的8名法官和7名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一一点名进行诽谤、侮辱,妄称法官故意违背事实,恶意采信假证、伪证,错误定性,作出枉法宣判,知法犯法,包庇罪犯,让其蒙受不白之冤,造成数百万元损失。这些言论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侵害了相关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如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钱某章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宣布拘留决定前,钱某章履行了剩余的5万余元执行款,申请人同意放弃部分利息,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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