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接打电话致脑出血死亡,对方是否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秦婧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次数:4102
现实生活中,言语争执时常发生,争得脸红脖子粗也大有人在,甚至大打出手,但若接打电话后,一方因情绪激动,无法平静,突发脑出血死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9月份,李大妈因上学期间外孙女被打一事与对方家长小郑沟通后,不幸脑出血死亡。李大妈亲属认为是小郑的言语刺激和精神干扰导致李大妈死亡,要求小郑承担责任并赔偿,而小郑认为接打电话时言语平和,并未刺激李大妈,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大妈亲属一纸诉状将小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余万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认为李大妈亲属诉请无依据,于是判决驳回了李大妈亲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份,李大妈入住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应激性溃疡;血压3级(很高危组)等。出院当日,李大妈因脑出血在家中死亡。翌日,市公安局通知小郑到派出所了解与李大妈打电话的相关情况。2022年10月份,李大妈亲属至市公安局反映情况,称其母亲在与小郑打电话时不知说了什么话导致李大妈情绪激动发生脑出血去医院抢救。
另查明,2022年9月份的中午,小郑拨打李大妈电话,通话时间为50余分钟,通话内容为李大妈外孙女被打一事,小郑认为其女儿未打未骂,还劝阻别打,有参与人的口供可以证明,而李大妈承认小郑女儿未打,但据其外孙女陈述未劝阻,要求等放学后当面对质。当日下午李大妈外孙女放学后,用李大妈手机拨打小郑电话后,李大妈与李大妈外孙女与小郑通话,通话时间为50余分钟,通话内容还是李大妈外孙女被打一事,李大妈外孙女坚持认为小郑女儿录音了,双方为该问题一直反复辩论、劝解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涉及2022年9月份小郑与李大妈、李大妈及外孙女与小郑两次电话通话,双方在讨论李大妈外孙女被打一事中,小郑女儿是否参与打架,是否有错,是否赔偿,赔偿多少、是否拍视频、录音,小郑观点是否正确,为何不相信李大妈外孙女等事宜中互相辩解,其目的是查明对错,分清是非,双方对话中并无过激、侮辱性语言,且小郑通话中亦表示“别激动”、“不是不信你,准备向你道歉”、“理解你的痛苦”等回应,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不具有违法性。小郑接听电话虽然与李大妈入院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发生,但小郑接听电话行为本身适当,且对李大妈身体状况并不知情。此外,李大妈入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应激性溃疡;血压3级(很高危组)等,治疗多天后出院,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小郑与李大妈及李大妈外孙女接听电话行为与李大妈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郑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大妈亲属要求小郑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而计算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亦不予支持。
判决后,李大妈亲属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可以肯定的是小郑没有杀任、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人的认知范围,李大妈死亡时年满六十周岁,在接打电话过程中,不足以导致李大妈发生死亡后果,且李大妈发生死亡后果是在双方通过结束一段时间之后,小郑也不能预见到李大妈死亡后果的出现。通过通话录音可知,小郑并无明显过激言语、或使用侮辱、贬低人格等语言,通话结束后,李大妈仍自行与同屋亲属交谈,并无异样,小郑接打电话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最后,即使小郑接打电话行为给李大妈身心带来一定压力,但李大妈系因脑出血死亡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与小郑通话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李大妈的死亡令人惋惜,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因为每个人身体状况、年龄、认知范畴、心理承认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善意沟通、理性处置、换位思考,避免引发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