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还是借贷,该如何认定?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录梦 朱益虎 发布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5331
投资与借贷是常见的两种经济行为,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投资是收益与风险并存,借贷则往往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案件,此类案件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容易引发多重纠纷。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小张与小陈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载明:今收到小陈投资款人民币80万元。每年确保利润分成为:30万元至35万元。协议签订后,小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张的女儿张某陆续支付了80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小张通过女儿张某的银行账户合计转账小陈10万元。之后,小张未再向小陈支付款项,小陈通过微信多次催促小张支付利息,小张要求小陈将手续拍照给其,小陈则称案涉协议为借条。小陈催讨未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资协议签订后,小陈根据小张的指示交付了80万元款项,款项交付后,双方并未实际开展投资。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陈称投资协议为“借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是“利息”而不是分红,投资协议内容虽然使用了投资的表述,但双方约定了固定投资回报率,具体投资中,原告小陈并没有参与实际经营,也不承担投资风险,故案涉款项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形式,应认定小陈与小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中,小陈自认将之前小张支付其的10万元冲抵借款本金,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归还小陈7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小张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反之,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出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权的债权人。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而非获取股权或者合伙份额;第二,合同约定了固定收益或者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行为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特征;第三,交付款项一方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或者知情权等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