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烟帮助运输?两男子贪图高额好处费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陆渝宁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3289
明知他人贩卖假烟,为赚取“运费”主动帮助他人运输假烟,近日,启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某系滴滴司机,为赚取7000元一次的运费,受雇于上家,从福建省多次运输假烟至江苏省。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邓某某6次驾驶汽车自福建省云霄县运输假烟共计74箱(3700条)至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等地,非法获利合计42000元。
被告人叶某某系某便利店老板,为赚取每箱香烟200元的运费,受上家雇佣,自江苏省昆山市运输假烟至江苏省启东市、南通市海门区等地,并代为收取假烟款。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叶某某运输假烟6次,共计48箱(2400条),收取假烟款共计21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9600元。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22年8月9日、8月12日两次购入“云烟(紫)”、“南京(红)”等假烟共计28箱(1400条),并对外销售。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叶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代收款等便利条件,从中获取利益,系上家实现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不可或缺的行为,故二人与上家构成共同犯罪。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可能同时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者系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二被告人应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二人只是帮助实际经营人员帮助运输等行为,并非犯意提起者、组织者,收取的也只是“跑腿费”,因此对二人依法认定为从犯。综上,综合被告人邓某某、叶某某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