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饭店兜售“生物燃料”?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罚款五十万!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陆渝宁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2460
经营饭店燃气太贵?不怕!有“生物燃料”,便宜又好用,还能送货上门?殊不知,“生物燃料”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启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郭某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这个‘生物燃料’比液化气便宜,使用也很方便,平均下来才一升才3元……”,启东一男子郭某为了赚钱,从2016年6月开始向启东市区内多家饭店销售这种“生物燃料”。郭某贴心地为饭店安装好使用设备,但凡饭店“燃料”告急,郭某便会立马开着自己的面包车为饭店运送。短短五年,郭某通过经营该“生物燃料”,销售金额高达168余万元,非法获利48万余元。
后郭某在2021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查获的还有存放在郭某私自搭建的彩钢仓库里14460升未销售的“生物燃料”。经鉴定,该“生物燃料”的醇定性为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类化学品不管是运输、存放、售卖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原来,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在自己私自搭建的彩钢房内,用自己无运输资质的货车运送。该燃料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不当,将会给周边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综合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启东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法条连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每一道环节中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本案中,无论是非法经营者郭某还是饭店负责人,为了攫取更多利润,铤而走险,购买来源不明的甲醇,罔顾安全隐患,在仓库、面包车、厨房埋下“定时炸弹”,一旦使用不当极有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给周边住宅以及人民群众带来灾难。
启东法院将继续坚持安全第一的理念,发挥好审判职能,从严惩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类犯罪。同时制发相关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做好危险化学品排查工作,从根源化解重大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