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遇车祸一年后去世 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薛静贤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4560
高龄老人车祸一年后去世,家属未做法医解剖致死因无法确定,其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间是否具有关联?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仅因死因无法确定就否认因果性,显然有失公平,应根据该案证据材料予以评断。
2021年4月,甲驾驶货车在某路口路段,碰撞骑电动三轮车的85岁老人乙,致乙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因病情趋于平稳,乙于2021年6月出院。2022年4月,乙再次至医院治疗,病史记载,乙近4年来出现进行性智能下降,表现为记忆减退,行为无序,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器质性精神障碍。2022年5月,乙于家中去世,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因协商赔偿不成,乙家属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19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不认可乙的死亡事实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4月交通事故发生时,乙系85周岁的高龄老人,当时仍能驾驶电动三轮车,说明其当时能够支配自己的行为、言语,身体状况尚可,并没有重疾。交通事故后,乙患弥漫性轴索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交通事故造成的弥漫性轴索骨折在临床上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疾病,主要是由严重的颅脑外伤所造成,会导致广泛神经元细胞变性坏死及脑白质变性,伤者呈昏迷或植物人状态,病死率很高。2021年6月,乙出院时只是病情趋于平稳,其意识仍模糊,处于中度意识障碍,可见乙伤情较重,出院时未能痊愈。交通事故对乙的健康造成较严重的毁损,对85岁老人,这种毁损可能是致命性的,加速了乙的死亡。
所以,可以认定交通事故所致伤情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乙既往有老年痴呆、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基础疾病,法院酌定参与度为50%。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款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