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到某歌城和朋友唱歌娱乐,还带上未成年的孩子,谁知孩子竟发生意外受了伤,由此产生赔偿纠纷。日前,靖江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2022年1月25日晚,原告梁伟跟随其父亲梁清到我市一家歌城唱歌。23时许,父子两唱完歌准备离开,梁清前往卫生间,让孩子独自到大厅等待。等梁清从卫生间出来后,没有发现孩子的身影,四处寻找的时候听到有人大呼“救命”,结果发现孩子从四楼正在施工的一个洞口掉落到了三楼。

据悉,该歌城位于四楼,正门外是一个公共停车场。在正门东南方向 12 米左右,一个停车位与该歌城墙面之间,有一处长80 厘米,宽 60 厘米的矩形烟道,烟道及停车场均属于被告某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日23 时 12 分左右,梁伟在歌城门外独自玩耍直至 23 时 24 分左右,沿着歌城经营场所墙面与停车位之间的空间行走时,从四楼烟道处掉落至三楼,致其受伤。事发时,某歌城在烟道旁搭建了脚手架,该脚手架并未遮盖住烟道。

随后,原告向靖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歌城和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靖江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案件中,从视频资料来看,原告走到烟道位置就直接坠落受伤,显然在事故发生时烟道上未有遮盖物,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故被告某歌城允许原告进入其场所即构成违法。而且该歌城在烟道附近施工,有义务采用提醒原告父亲管束原告、为原告提供安全场所等方式对原告提供保护,然而某歌城未能尽到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充分的监管职责,然而父亲将孩子带至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且深夜未归,并让他单独活动十分钟左右,未尽到监护职责。最终,法院酌定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歌城承担1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靖江法院一审判决后,某歌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泰州中院提请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