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时摔倒,接受劳务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梁虹 发布时间:2023-07-24 浏览次数:2350
劳务者工作中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洁员打卡摔倒引发的纠纷。
潘某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2年1月,潘某在保安室打卡时摔倒,后因治疗无效于6月去世,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潘某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89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认为,潘某在打卡时因自身需要换鞋且由于自身疾病摔倒,事发时潘某并不在从事保洁工作,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对潘某医疗费与摔倒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我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以其现有鉴定技术无法对死者潘某摔倒与脑出血之间的关联性作出客观准确的分析判断,故不能完成上述鉴定事项为由退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在打卡时摔倒受伤,其摔倒的时间及地点均在其工作范围内,且打卡系潘某工作中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故法院认定潘某系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此外,现并无证据证明潘某因自身疾病导致摔倒受伤,物业公司辩称潘某摔伤系自身疾病所致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潘某事发时已年逾七十周岁,其在卫生院从事保洁工作时间较长,在打卡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责任。事发前一天为下雨天,事发现场地面湿滑,且未见防滑垫等防滑设施或提示牌,物业公司未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潘某与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潘某自负30%的责任,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潘某亲属各项损失60余万元。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目前社会存在大量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中受害的案例频发。由于劳务关系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双方往往约定不明,且提供劳务一方法律意识不强,发生纠纷后主张赔偿常常受阻。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潘某打卡行为亦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故认定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而根据双方过错,核定责任比例,让物业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充分保障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