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与张乙是兄弟关系,张甲出生于1968年5月10日,张乙出生于1970年2月4日。张甲在2020年之前所持有的身份证载明信息为“姓名张乙,附张甲照片,1970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002043615,有效期限2008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 2017年5月16日,嵇立香与张甲共同申请结婚登记。张甲本人持上述身份证及“姓名张乙,1970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件编号320826197002043615”的户口簿与嵇立香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二人共同生活。2020年,张甲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之后其所持身份证信息为:“姓名张甲,附张甲照片,1968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6805103736,有效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长期。”2022年,嵇立香欲与张甲诉讼离婚时发现,其丈夫所持有的身份证与结婚证上登记信息姓名不一致,诉讼离婚存在障碍,故向本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部两高意见是针对非真实身份登记、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的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离婚难而给予的救济途径。但本案不属于非真实身份登记、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的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根据张甲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刑事判决等材料,结合张甲在生活中被叫“张乙”的事实,说明张甲在2020年重新办理身份证之前,其身份信息就是“张乙”。本案实质上是身份信息登记有误。由于历史原因,户籍信息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规范,不排除存在身份证重号的可能性。张甲在生活中因为身份证存在重号而生活不便,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符合常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两部两高意见针对的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应当通过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撤销。

法官评析:本案通过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信息,双方存在真实婚姻关系的基础事实,确认属于原身份信息登记有误,在身份信息变更后离婚困难的情形,不属于两部两高意见中冒名顶替、虚假登记的情形。婚姻双方应通过申请更正婚姻登记后再通过法定的协议或诉讼离婚的途径在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后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应当以冒名登记、虚假登记为由借助法院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的公权力介入方式直接撤销双方的婚姻登记。那么本案婚姻关系该如何解除?在身份信息变更后,本案当事人应当通过补领结婚登记证的方式,变更结婚登记信息,其后再通过行政或者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