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无小事 法官巧调促和谐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许文燕 吴向阳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2273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纠纷事虽小,但造成的影响较大。近期,常熟市人民法院坚持“和”为贵,圆满解决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修复了邻里关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1988年邹某与陆某、王某(系陆某丈夫)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保持各家后门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同意陆某家建房,之后一直相安无事。王某去世后,因邹某在出入后门时未能及时关闭通道铁门,且又在陆某院子里堆放杂物引发双方矛盾。后陆某将通道的铁门上锁致使邹某通行不便。故邹某诉讼来院,要求拆除铁门,恢复通道畅通。
【庭审过程】
开庭前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均已不在原址生活,现已将房屋出租。被告陆某的租客有小孩要照看,需要将后门常闭,而原告邹某的租客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义务,后门开启后忘记关闭,被告的租客出于安全考虑就将后门上锁,致使原告租客无法正常通过通道,双方为此争吵不休,原被告之间也开始产生矛盾,本来和睦的邻居亦互相不再联系,关系日益恶化。
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认为之前双方约定的保持后门通道畅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个框架下双方均需要保持隐忍,约束好自己的租客,给他人提供生活便利。考虑到租户的实际需要,法官建议被告陆某及其租客可以保持后门关闭但不能上锁。对于原告所堆放的杂物,从安全隐患、生活便利等方面释法析理,最终原告同意将堆放的杂物清理完毕,被告则保证通道畅通,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和安全前提下的容忍义务,互谅互让。本案中被告陆某负有提供通道便利的义务,但原告邹某也不得将杂物等堆放至被告院子,过分使用他人的住所,通过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他人的生活便利,和善解决生活琐事和邻里之间的矛盾,及时修复出现裂痕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