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现对方车辆摔倒,从而驶离现场,保险公司能否以“逃逸”免责?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薛静贤 花卉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6002
开货车的刘某接到交警电话,才得知此前有一辆摩托车因避让自己的货车摔倒了。刘某表示当天驶离现场是因为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他的行为是“逃逸”吗?保险公司可否以“逃逸”免责?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章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某地段时,遇有刘某驾驶货车沿匝道进入该地段,章某驾车避让刘某车辆时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因协商赔偿不成,章某遂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对伤者进行施救。而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是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无赔偿义务,应由刘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辩称,自己离开现场是因为当天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之后,交警打电话告诉自己,才知道出事了。后续自己也积极配合交警工作,没有逃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保险条款按照通常理解应解释为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与自己有关的情形下,不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方属保险免责事由。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章某驾车避让刘某车辆时跌倒,而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认定刘某驶离现场,并未认定刘某存在“逃逸”行为。现无证据证实刘某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其行为不符合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未被认定为逃逸,保险公司需要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发生保险“免责条款”中的酒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况,保险公司就一定能够免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应尽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不仅要通过字体、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的的关联性。否则“免责条款”不免责。
对于投保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也应提高注意力,谨慎驾驶,避免出现意外。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报警,主动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即肇事者本来可能只需承担部分责任,但如果有逃逸行为,则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尽到特别注意和解释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全部由肇事者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