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离开现场是否等同于逃逸?法院判决来释法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王芳 发布时间:2023-07-26 浏览次数:3100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发地路灯杆处掉头由北向南倒车时,车尾部撞击路灯杆,造成路灯杆倒地损坏。事故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十分钟后,陈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撞上了横倒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路灯杆后倒地受伤,电动车损坏。经交警大队调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张某夜间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事故地掉头倒车时,未能查明车后情况,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在第二起事故中,陈某夜间驾驶电动车行至事故地,对道路前方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及,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第一起事故中,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中,张某和陈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陈某共计花费医药费5万多元,起诉要求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是第二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某在事故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离开现场是否属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据此商业险内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若驾驶员不存在主观故意,则无法认定为逃逸。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逸。首先,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张某在事发后存在逃逸的事实。其次,根据事发后交警大队的调查,张某对于事发后离开现场的解释是并不知晓其在车辆掉头时碰撞了路灯杆。第三,从事发当天的天气看是阴天,月份是2月份、时间为晚上7点左右、车辆为自卸重型货车以及路灯杆的轻微受损程度判断,不排除张某在驾车碰撞后不知情的可能性。第四,保险公司拒赔的前提是“驾驶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离开现场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其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增加保险风险”。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事实依据,故张某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应赔偿张某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事故后离开现场不能一律认定为逃逸,但也不能对于离开现场放宽认定标准,要结合事发时的案情综合考虑。
如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而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其离开破坏了事发现场,也未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所以即使事后报案,也应当认定为逃逸,严重时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叫人顶替自己不告知交警或当事人实情,即使其事故后一直在现场直至交警勘查完毕,也改变不了其在事故后离开肇事车辆的事实,虽然其人在现场,但因交警现场勘查时其没有如实反映事故经过,让人顶替的行为让交警的调查对象错误,驾驶员已不再是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种情况下可视为弃车逃逸,驾驶员在主观上、客观上和价值取向上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可认定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