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玉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11985
【案例简介】
债务人顾某与债权人肖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2020年法院判决顾某偿还肖某36万元,肖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肖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查封了顾某与妻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徐某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一人购买,且并非案件的当事人,法院不应该查封该房屋,并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法院认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执行依据确认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被执行人的配偶对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被执行人的配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其份额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变现份额。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徐某名下,但该房屋系其与顾某婚后购买,即该房屋属于徐某、顾某的共同共有财产,因顾某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等执行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案外人徐某虽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的权利,但该房屋无法分割,徐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本院的执行。据此,驳回了案外人徐某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的异议请求。
【意见分歧】
在法院强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而配偶名下有房产且该房产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形,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能够排除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理由是房产以登记为准,而且房产登记有公示的效力,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登记结果,仅可就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理由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进行执行。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在现实中,对能否执行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屋这一问题,经常有人提出执行异议。事实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故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除非配偶方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否则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同时,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需保障配偶方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