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刻不容缓。8月4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对8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依法判决。

被告人欧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2年6月,被告人欧阳某在明知他人系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将本人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以非法获利,欧阳某所借银行卡流水84万余元,6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向上述银行卡转账15万余元。

被告人欧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由某、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由某、林某在明知他人系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将本人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以非法获利,由某所借银行卡流水609万余元,林某所借银行卡流水79万余元,两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上述银行卡转账9万余元。

被告人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江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2022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受被告人江某某安排,在明知帮助转移的资金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利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接收犯罪钱款,并以购买黄金再卖出的形式转移,赚取好处费,所涉电信诈骗款19万余元。

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付某某、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3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韩某某在明知他人系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将本人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以非法获利,付某某所借银行卡流水190万余元,28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向上述银行卡转账94万余元;韩某某所借银行卡流水100万余元,10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向上述银行卡转账60万余元。

被告人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次集中宣判,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下一步,泉山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责,延伸审判职能,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普法宣传,提升群众安全意识,为共筑全民反诈堡垒贡献司法服务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