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罪犯梁加宝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3062
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苏锡狱减建字第 7 号
罪犯梁加宝,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8)苏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加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苏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梁加宝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裁定于2019年12月17日送达、生效,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0年4月22日调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罪犯梁加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罪犯梁加宝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梁加宝,判决执行后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用个人大帐履行人民币1500元,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财产刑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梁加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监狱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