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苏019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何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何玲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何玲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何玲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