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罪犯刘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3-08-14 浏览次数:4324
江苏省苏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苏苏狱减建字第215号
罪犯刘威,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7511010438,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六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七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八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5刑更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5刑更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30日止)。
罪犯刘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系没收财产1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8000元,均已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