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罪犯马子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3-08-14 浏览次数:3199
江苏省苏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苏苏狱减建字第297号
罪犯马子军,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09年10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锡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整;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1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刑更1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5刑更1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8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
罪犯马子军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区卫生打扫,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没收财产八万元已履行一万元,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减刑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把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子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