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罪犯朱渭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3-08-14 浏览次数:5346
江苏省苏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苏苏狱减建字第221号
罪犯朱渭平,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河南省新乡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6109293318,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4年6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渭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一万二千七百七十二元四角八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5刑更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5刑更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18日止)。
罪犯朱渭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系没收财产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75338.98元,均已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渭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