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2〕苏苏狱减建字第221

    罪犯朱渭平,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河南省新乡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6109293318,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4年6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渭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一万二千七百七十二元四角八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5刑更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5刑更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18日止)。

    罪犯朱渭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系没收财产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75338.98元,均已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渭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3年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