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林芳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17 浏览次数:2398
罪犯李林芳,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2023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苏128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李林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罪犯李林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7月3日罪犯李林芳以分娩后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4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李林芳于2022年11月29日产下一女婴,现正处于哺乳期,该事实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病案材料,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立案后,本院委托罪犯李林芳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并征求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临沧市临翔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李林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哺乳期自2022年11月29日起计算一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林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本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计算,即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