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权利的行使有边界,“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七天无理由退货”引发的纠纷。

李某于2022年1月17日在某网购店铺购买了10件衣服,共计支付货款1988.80元,并购买了运费险。后该商家将其中9件衣服分为3个快递件发送给李某,李某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1月21 日、1月27日签收。另有1件因无库存暂未发货。2022年2月8日,李某向商家询问另1件发货时间,并表示其有3件要退货。该商家回复不同意退货。李某再次询问为何拒绝退货,并表示还有1件没有发货,需试了再决定退哪些。商家回复超时不予退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22年2月8日,原告向前述店铺以尺码不合适申请退还上述订单中的3件衣服,价格共计700元。商家以申请时间已超售后服务时限(分别为已签收12天、18天、20天)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后原告向淘宝客服申请处理,双方协调不成。李某认为,其有理由在收到该订单项下全部商品后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其购买的运费险也应当在其收到全部商品后再行决定是否使用。商家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网络平台向经营商家购买涉案衣服,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退还相应货款,商家以李某超过“七日无理由退货”期限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双方对前述七日期间的起算日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李某认为其一次性下单而商铺分批次发货,应以最后一次发货的签收日期来考量起算日。而商家拒绝的理由为李某已实际签收相应衣服,李某在签收之日起超过了七日主张退货不符合退货的规定。本案中,根据李某网络购买涉案衣服的情况来看,涉案衣服均为单件商品,李某在收到相应衣服后即可对该衣服的款式、尺码及颜色等进行判断取舍,其相应知情权可以得到保障,其在收货七日内应当作出是否需要退货的选择并及时反馈给商家。而李某收到该3件衣服的实际签收之次日至其向商家反馈退货之日的期限明显超出了七日,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李某在店铺网购多件不同衣服,合并为一笔订单支付相应货款,涉案衣服并非整体而不可分,其主张以同一订单全部商品的收到日期来确定起算日,依据不足。李某主张的运费问题,与七日期限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行使并无关联,李某在收到衣服后如需退货,应及时告知商家;如因商家分别发货导致其运费负担增加,双方亦可另行解决,李某不能据此免除其在收到拟退货衣服的七日期限内向商铺发出退货通知的义务。因此,李某要求被告退货退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特殊情况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无法直接掌握网络商品的实情,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目的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消费者享有相应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亦有在前述期限内退货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收到相应商品后,即可根据实物来判断取舍,其相应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应当在收货的次日起七日内作出选择并反馈给商家,否则,商家亦可根据前述规定拒绝退货。因此,法院对本案李某要求退货退款的主张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