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区意外砸伤人 买卖双方均担责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陈楠 冯宪勇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456
为了捡拾掉落地面的零星蒜头,蒜农被正在卸载的蒜袋压伤,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谁来担责?蒜农和蒜商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2022年6月,邳州大蒜交易市场一片繁忙,李某个人独资经营的农贸门市收购了蒜农王某的一车大蒜,大蒜在过磅后送至库房房间,该门市工人进行卸货,王某看到地面有掉落的零星大蒜,赶紧上前帮忙捡拾,不料,大蒜车上的蒜袋突然从车上滚落,砸中王某,当日王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查王某多处骨折,累计花费医疗费25872.69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及李某农贸门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邳州法院碾庄法庭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问题、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法庭审理,法官认为,被告李某及其独资经营的农贸门市对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具有相应管理职责,本案中,原告出卖大蒜过程中,初次过磅后,原告大蒜车辆按指示进入被告场地,被告组织人员卸车,被告对大蒜卸车、搬运具有管理控制职责,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卸车过程中,被告方没有提示原告注意安全,被告方工人在卸车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出现车上蒜袋倾倒滑落,同时,被告方也没有制止原告在车附近捡拾大蒜,最终导致原告被卸货过程中车上滚落的整袋大蒜砸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系大蒜种植户,经常贩卖大蒜,对装卸流程及在车下捡拾行为存在的风险理应非常明晰,但其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相应安全防护装备,捡拾过程中亦未注意及时观察风险,缺乏基本的安全审慎义务,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因此酌定由二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自担30%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3509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被告也依约履行完全部赔偿,纠纷至此解决。
邳州法院碾庄法庭辖区有全国最大的优质白蒜生产基地,每年大蒜市场交易红火,相关纠纷时有发生,该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门选派资深法官成立快审团队,采取庭前调解、巡回审理、小额诉讼程序等方式,及时解决大蒜交易相关纠纷。同时通过开展普法讲座、法律讲堂、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普法,积极引导蒜农学法用法,促进当地大蒜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