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12刑更67号

罪犯杨嫣妮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杨嫣妮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6-80262682,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西路铜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