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3〕苏金狱减建字第197号

    罪犯白传东,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6年5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二初字第01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传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整、涉案药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0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6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止)。

    罪犯白传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一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万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传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