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白传东减刑一案
作者: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467
罪犯白传东,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6年5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二初字第01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传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整、涉案药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0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6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止)。
罪犯白传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一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万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传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