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3〕苏金狱减建字第178号

    罪犯曾星驰,男,1999年6月17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7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03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曾星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公安扣押在案的仿制犀牛角制品一件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曾星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扣押在案的仿制犀牛角制品一件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星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