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陈振发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257
罪犯陈振发,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7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81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振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振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七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